*五、心境障礙與自殺
1. 抑郁發(fā)作的特征性表現:⑴抑郁心境⑵在平時活動中喪失興趣和樂趣⑶食欲紊亂⑷睡眠紊亂⑸精神運動性遲緩或激越⑹精力減退⑺無價值感和內疚感⑻思維困難⑼欲死亡或自殺的想法⑽其他的抑郁發(fā)作癥狀
2.抑郁發(fā)作的典型癥狀:⑴典型癥狀:①幾乎整天,天天心境抑郁②對日?;顒邮ヅd趣和樂趣③精力減退,易疲勞;⑵附加癥狀:①缺乏自信或自尊②不合情理的自責③反復出現自殺或想死的念頭④思維能力減退,注意力不集中⑤精神運動性遲緩或激越⑥睡眠障礙⑦食欲改變
3.抑郁程度:根據ICD,發(fā)作至少持續(xù)2周:重度:3+5;中度:2+3或4;輕度:2+2
4.躁狂發(fā)作的特征性表現:⑴情感高漲與易激惹⑵自尊的膨脹⑶睡眠需要減少⑷言語增多⑸思維奔逸⑹注意力分散⑺精力充沛⑻行為魯莽
5.躁狂發(fā)作診斷標準:
【癥狀標準】以情緒高漲或易激惹為主,并至少有下列3項(若僅為易激惹,至少需4項):(1)注意力不集中或隨境轉移;(2)健談,語量增多;(3)思維奔逸(語速增快、言語迫促等)、聯(lián)想加快或意念飄忽的體驗;(4)自我評價過高或夸大;(5)精力充沛、不感疲乏、活動增多、難以安靜,或不斷改變計劃和活動;(6)魯莽行為(如揮霍、不負責任,或不計后果的行為等);(7)睡眠需要減少;(8)性欲亢進。
【嚴重標準】嚴重損害社會功能,或給別人造成危險或不良后果。
【病程標準】(1)符合癥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(xù)1周;(2)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癥狀,但不符合分裂癥的診斷標準。若同時符合分裂癥的癥狀標準,在分裂癥狀緩解后,滿足躁狂發(fā)作標準至少1周。
【排除標準】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,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躁狂。
6.雙相障礙:目前發(fā)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或抑郁標準,以前有相反的臨床相或混合性發(fā)作,如在躁狂發(fā)作后又有抑郁發(fā)作或混合性發(fā)作。(CCMD-3)
7. DSM-IV-TR:根據躁狂發(fā)作的程度分為兩型:I型雙相障礙(抑郁癥+躁狂);II型雙相障礙(抑郁癥+輕躁狂)。
8.心境障礙分類的幾種重要觀點:(1)精神病性和神經癥性心境障礙(2)內源性和反應性心境障礙(3)早發(fā)性和遲發(fā)性心境障礙(4)焦慮和抑郁的共病
9.心境障礙的認知理論觀點:A.貝克的認知理論:抑郁癥是由于個體對自身、現在的經歷以及將來的消極觀念所產生的。B.無助和無望的三大理論:習得性無助理論;歸因與習得性無助理論;無望感理論
10.評估自殺的危險因素:痛苦、計劃、既往史、附加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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